收受他人贿赂电力公司一副经理判6年
本报讯 (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 郑孝然)昨日,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国家电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供电分公司副经理王恩鸿因受贿罪获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恩鸿在担任国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供电分公司副经理期间,于2008年9月,利用其负责营销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哈尔滨汇鑫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李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于2013年非法收受其下属姜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收受其下属李某峰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共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9.5万元,全部据为己有。 被告人辩称,与李某峰等人系礼尚往来的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且证人李某峰出庭作证,证实其与王恩鸿是校友,所以两人关系非常好。王恩鸿也曾两次向其“随礼”1.5万。 证人称,给王某的钱,是出于正常交往的“人情消费”,在侦查机关调查时前后矛盾之处的原因是紧张、头脑混沌、着急回家。 法院认为,本着疑罪从无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证人证实为“人情消费”的3.5万元不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王恩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营销及中层干部提名推荐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恩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赃款人民币9.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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